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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中国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起草完整的民事判决书或刑事判决书。当用户要求"起草判决书"、"生成裁判文书"、"写民事判决书"、"写刑事判决书"、"根据案卷写文书"或提供案卷材料要求输出裁判文书时使用本技能,在起草各段落时自主调用原子技能(如争议焦点识别、法条检索、演绎推理、证据效力评估等)。
将案卷材料转化为格式合规的民事或者刑事裁判文书。本技能自身不执行法条检索或证据评估,而是在文书各段落的撰写中,识别当前需要何种法律判断,显式调用对应的原子技能,将其结果整合进文书正文,每写一个段落,先看这里需要调用什么能力,调用后再进行文书起草。
阅读用户提供的全部案卷材料,完成以下两步:
判断民事还是刑事,依据以下信号:
调用 法律核心要素提取(Skill #4),从案卷中提取并登记:当事人信息、法律关系(初步)、诉讼请求或指控、关键事实时间线、证据清单、程序信息。对每项标注"完整"或"缺失"。
注意: 当事人身份信息严重缺失(无法确定原被告/被告人)时,暂停起草,向用户列明缺失项。
执行结果:民事 → 第二步-A;刑事 → 第二步-B;若触发暂停 → 立即终止本次技能执行,输出缺失清单,等待用户回复。
按以下七段顺序起草。每段起草前,先确认是否需要调用原子技能;需要则调用并记录。
调用: 争议焦点和法律关系识别(Skill #6)→ 确认案由是否准确。
分三个部分按顺序撰写:
(1)诉辩意见: 原告诉请+事实理由 → 被告答辩 → 第三人陈述。综合起诉状与庭审意见表述,不原文照抄。"被告辩称"后用逗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后用冒号。
(2)举证质证概述: 另起一段写"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3)证据认定与事实认定:
证据效力(Skill #12) → 逐项评估三性与证明力 → 写明证据名称、法院认定意见和理由。注意(必须暂停的三种情形):
- 原被告对同一事实陈述完全矛盾且均有证据 → 调用
证据效力(Skill #12)+冲突解决和优先级判定(Skill #20),得出结论后再继续- 关键证据三性存疑(来源不明、复印件无原件核对)→ 调用
证据效力(Skill #12),先得出该证据是否采纳的结论- 法律关系定性存在争议(如合同性质争议)→ 调用
争议焦点和法律关系识别(Skill #6)+法律概念理解(Skill #5),定性结论决定事实叙述方式
以"本院认为,"开头(注意:后用逗号)。这是文书核心段落,执行以下技能调用规则:
| 步骤 | 调用的原子技能 | 目的 |
|---|---|---|
| 1 | 争议焦点和法律关系识别(Skill #6) | 确定纠纷性质、列出争议焦点 |
| 2 | 法条检索(Skill #8) | 检索与争议焦点对应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若涉及法律冲突,判定优先级 |
| 3 | 冲突解决和优先级判定(Skill #20) | 若涉及权利冲突,判定优先级 |
| 4 | 演绎推理(Skill #16) | 以大前提(法律规范)+小前提(认定事实)→ 结论的三段论结构,逐一论证每个争议焦点 |
| 5 | 案例检索(Skill #9) | 需引用指导性案例时 |
| 6 | 法官价值判断(Skill #22) | 裁判时民事利益的衡量 |
说理结构要求:
注意:
- 法条之间存在冲突 → 调用
法条检索(Skill #8),按《立法法》确定位阶后继续- 事实与法条要件之间的涵摄存在模糊 → 调用
法律概念理解(Skill #5)先界定概念外延,再判断事实是否落入- 需要利益衡量或比例原则审查 → 调用
法官价值判断(Skill #22),明示衡量过程,不可回避
"依照"之后列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引用顺序:
禁止引用:宪法、各级法院审判指导文件、会议纪要、答复意见(其原则精神可在说理中阐述,但不作为裁判依据)。
格式:"依照《×××》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判决如下"后用冒号)
严格依照刑事判决书样式(一审公诉案件普通程序),按以下顺序起草。
格式同民事,文书名称改为"刑事判决书",案号类型代字改为刑事代字。
按四个自然段书写:
法律核心要素提取(Skill #4)证据效力(Skill #12) + 争议焦点和法律关系识别(Skill #6)事实叙述规则:按时间顺序叙述;一人数罪的按罪行主次叙述;共同犯罪以主犯为主线叙述;集团犯罪先综述后分述。
注意: 控辩双方对犯罪事实有重大争议时,必须先调用
证据效力(Skill #12)逐项分析认证,严禁用"证据充分,被告也供认不讳,足以认定"等笼统表述代替具体认证过程。
强制调用链:
| 步骤 | 调用的原子技能 | 目的 |
|---|---|---|
| 1 | 争议焦点和法律关系识别(Skill #6) | 判断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何罪 |
| 2 | 法条检索(Skill #8) | 检索刑法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 |
| 3 | 演绎推理(Skill #16) | 以犯罪构成要件为大前提,以查明事实为小前提,构建三段论 |
| 4 | 案例检索(Skill #9) | 需引用指导性案例时 |
| 5 | 法官价值判断(Skill #22) | 认定从轻、减轻、免除或从重处罚情节 |
说理内容须涵盖:指控是否成立 → 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 罪名确定 → 量刑情节 → 对控辩双方法律意见有分析地采纳或驳回,并阐明理由。
裁判依据引用顺序:定罪与量刑幅度条文 → 从轻/减轻/加重条文 → 主刑条文 → 附加刑条文;法律在前,司法解释在后。
注意事项:
文书全文起草完成后,逐项核查以下清单。任一项不通过,返回对应段落修正后重新校验。
| 校验项 | 正确做法 | 常见错误 |
|---|---|---|
| 裁判主文序号 | 汉字数字+顿号(一、二、三、) | 用阿拉伯数字"1. 2. 3." |
| 落款日期 | 汉字数字(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 用阿拉伯数字"2024年8月29日" |
| 案号年度 | 阿拉伯数字+全角括号(2024) | 用汉字或中文括号 |
| "本院认为"后 | 逗号 | 用冒号 |
| "判决如下"后 | 冒号 | 用逗号或句号 |
| "被告辩称"后 | 逗号 | 用冒号 |
| 法律引用 | 全称+书名号+条款项序号+条文内容 | 只引序号不引内容 |
| 引用"项" | 汉字不加括号("第一项") | "第(一)项"或"第1项" |
| 诉讼费用位置 | 主文后另起一段,不列入主文 | 写进裁判主文 |
| 迟延履行告知 | 有金钱给付义务时必须包含 | 遗漏 |
| 当事人名称 | 首部、事实、主文中前后一致 | 前后不一致或使用简称 |
将校验通过的完整裁判文书以纯文本呈现给用户,保持裁判文书的正式排版格式。
示例输出结构(民事):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民初×号
原告:……
被告:……
……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本院认为,……
依照《……》第×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案卷摘要】 原告供应链公司与被告贸易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月结付款。贸易公司欠款1355570.49元,出具《付款计划书》确认欠款及分期还款安排,郑某签署《保证函》承担连带保证。计划书出具后贸易公司支付231884.63元,余款1123685.86元未付。原告起诉要求支付欠款及违约金,郑某承担连带责任。郑某经传唤未到庭。
【原子技能已返回结果】
法律核心要素提取:
争议焦点和法律关系识别:
证据效力评估:
法条检索:
无法律冲突,适用优先级: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85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626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民法典》第628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民法典》第68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40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 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的,可以缺席判决。”
冲突解决和优先级判定:
演绎推理:
案例检索:
法官价值判断:
路由: 起诉主体为法人 → 民事。各要素完整 → 进入第二步-A。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京0115民初34164号
原告: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郑某。
原告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供应链公司)与被告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被告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供应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贸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供应链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账款1123685.86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123685.86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LPR四倍的标准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郑某对贸易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令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月结付款。贸易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后出具《付款计划书》确认欠款1355570.49元及分期还款安排,郑某签署《保证函》承诺连带保证。计划书签订后二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原告主动将违约金标准降低为LPR四倍。
贸易公司辩称,对于原告主张的欠付货款本金金额没有异议。不认可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案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按照一年期LPR至多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且应当自最后一次付款时间的次日即2025年7月25日起算。郑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
2024年4月1日,供应链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向供应链公司下达订单采购货品,付款方式为月结,每月25日前支付上月款项。合同约定甲方逾期付款的,每违约一日,按应付款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
2024年11月11日,贸易公司向供应链公司出具《付款计划书》,确认截至该日欠款总金额为1355570.49元,并约定分期还款安排,首期于2024年11月25日支付。《付款计划书》下方《保证函》载明郑某同意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郑某在保证人处签字。
庭审中,双方确认《付款计划书》出具后,贸易公司向供应链公司支付了231884.63元。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郑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在庭审中答辩和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案涉《产品销售合同》及《付款计划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对于供应链公司所主张的欠付账款1123685.86元,证据充分且贸易公司认可,本院予以支持。贸易公司未及时支付欠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供应链公司有权主张违约金,具体标准本院依法确认自2024年12月26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四倍的标准计算。郑某出具《保证函》,承诺其作为案涉欠款的连带保证人,故供应链公司有权要求郑某与贸易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123685.86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123685.86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6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郑某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1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郑某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00元及判决书公告费(具体金额以票据为准),由郑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XXX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XXX
书 记 员 XXX
格式校验:
【案卷摘要】 被告人杨某1在2017至2023年间担任某集团下属部门负责人,以口口相传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项目,承诺高额收益,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亿余元。经电话传唤到案,家属代为退缴245万元,诉讼中再退缴80余万元。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从犯、自首、退赃、适用缓刑等意见。
【原子技能已返回结果】
法律核心要素提取:
争议焦点和法律关系识别:
证据效力评估:
法条检索:
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
案例检索:
法官价值判断:
路由: 起诉主体为人民检察院 → 刑事。各要素完整 → 进入第二步-B。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5)京0114刑初67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1。
辩护人田某。
辩护人胡某某。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25〕6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于2025年11月11日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于2025年12月11日建议、本院决定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1及其辩护人田某、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至2023年间,被告人杨某1担任某集团下属部门负责人,在北京市昌平区等地以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某集团投资项目,承诺高额收益,直接或间接向左某某、林某某等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2024年12月15日,被告人杨某1经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杨某1的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5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1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但辩解其本人及其母亲欧洋某某、哥哥杨某2均有投资。
二辩护人对本案指控基本事实、罪名均不持异议,主要意见为:1.本案缺乏集资参与人的证言,投资人和涉案金额可能与吴某某存在交叉统计的情况,非杨某1名下的投资人及金额应予扣除;2.杨某1本人及母亲、哥哥均参与投资,相应金额应予扣除;3.杨某1认罪认罚,系从犯,接电话传唤后到案,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自首;4.提起公诉前退赔大部分违法所得;5.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家庭困难;6.大部分吸纳资金行为发生在旧法实施期间。综上,建议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23年间,被告人杨某1担任某集团下属部门负责人,在北京市昌平区等地以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某集团投资项目,承诺高额收益,直接或间接向左某某、林某某等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
2024年12月15日,被告人杨某1经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杨某1的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5万元。
诉讼中,被告人杨某1退缴人民币80余万元,冻结于其名下招商银行卡中。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投资人和涉案金额可能与吴某某存在交叉统计,非杨某1名下的投资人及金额应予扣除的相关意见,经查,根据在案证人证言、某公司电子数据、北京国创鼎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华利信(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应对共同犯罪的全部行为承担责任,犯罪所得分配情况不影响对非吸金额的认定,前述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关于杨某1构成自首的意见,杨某1主动到案后未能第一时间交代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但在后续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本院在量刑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杨某1哥哥投资的相应金额应予扣除及对杨某1适用缓刑的意见,结合本案案情,依据不足,均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酌予考虑。鉴于被告人杨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提起公诉前及诉讼中积极退赃,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杨某1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二、在案冻结及随案移送款物,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XXX
格式校验:
本技能在起草各段落时,按需从以下原子技能中挑选调用:
| 调用场景 | 原子技能 | 编号 | 典型调用时机 |
|---|---|---|---|
| 案卷初始解析 | 法律核心要素提取 | #4 | 第一步:接收案卷后 |
| 术语界定 | 法律概念理解 | #5 | 涵摄模糊时界定概念外延 |
| 争议焦点确定 | 争议焦点和法律关系识别 | #6 | 事实部分和理由部分开始前 |
| 找法 | 法条检索 | #8 | 理由部分撰写前 |
| 找类案 | 案例检索 | #9 | 需引用指导性案例时 |
| 证据检验 | 证据效力评估 | #12 | 事实部分证据认定环节 |
| 法律关系定性 | 争议焦点和法律关系识别 | #6 | 案由确认、理由部分定性 |
| 事实与理由部分 | 演绎推理 | #16 | 理由部分逐项论证 |
| 出现法条或者权利冲突时 | 冲突解决和优先级判定 | #20 | 法条冲突或权利冲突时 |
| 量刑/裁量 | 法官价值判断 | #22 | 刑事量刑、民事利益衡量 |
本技能不做的事:
法条检索 获取法条,自身不内置法条库证据效力 的分析结果注意:
遇到以下任一情形时,严禁盲猜裁断,必须暂停起草,调用对应原子技能得出客观结论后方可继续:
法条检索 无结果 → 在文书对应位置标注"【待补充:需检索×××相关法律依据】"
证据效力 无法判断 → 写明"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疑"并说明理由
所有裁判文书标题均不得加粗,“本院认为”“判决如下” 顶格书写;争议焦点用 “一、××× 问题” 表述,也不加粗。
在“判决如下”前面应有一串引用的法律条款,格式为:据此,依照xxx(此处应填充相关法条),判决如下:
常见错误及改正方法:
| 错误现象 | 原因 | 改正方法 |
|---|---|---|
| "本院认为"后用了冒号 | 混淆标点规则 | 改为逗号 |
| 主文序号用阿拉伯数字 | 混淆数字用法 | 改为汉字(一、二、三、) |
| 案号年度用了汉字 | 混淆数字用法 | 改为阿拉伯数字 |
| 只引法条序号不引内容 | 遗漏引用要求 | 补充条文全文 |
| 缺少迟延履行告知段 | 遗漏强制告知 | 检查是否有金钱给付判项,有则补充 |
| 刑事文书用笼统表述认证证据 | 认证不具体 | 对证据逐一或分类分析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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